定了7月起烟台实施物业费新规电梯广告

定了!

7月起烟台实施物业费新规!

电梯广告收入、蓝牙卡收费等问题

都有了规定!

今天,我市物价局、住建局联合发文,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我市现施行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空置的普通住宅物业费如何收取,储藏室、车库是否计入公共服务费等等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我市现施行的《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烟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与新公布的《管理办法》不相一致的,自年7月1日起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收费不得超过60%

拿到了房子钥匙,但是却没有入住,对于这类空置的房子物业费该怎么算呢?这应该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问题。

旧规——

按照我市现在施行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标准予以减收,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二是对空置房屋的减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按照30%予以减收,也就是正常收费标准的70%。

新规——

而按照7月1日执行的新办法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储藏室、车库不计入物业服务计费面积

旧规——

按照我市此前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独立专有车库,按照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新规——

而按照新办法,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公共设施出租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许多人质疑物业电梯的广告收入哪去了?

新《办法》中提到,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电梯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而现施行的办法中收益资金是主要用于弥补公共维修资金的不足。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据了解,目前一些收费程序和收费比例等实施细则,物价部门、住建部门与物业企业正在紧锣密鼓地讨论当中,预计在9月30日之前出台。

市民最关心物业收费问题,新办法有规定!

1、小区进出门蓝牙卡等该如何收费?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之外的其他通行设备的,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但应当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费用。

、物业代收水电等其他费用时能附加收费吗?

办法规定,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3、物业随意涨价收取物业费怎么办?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4、业主不交物业费怎么办?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追缴。

违反规定?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新版的收费管理办法当中,除了进一步明确了收费规定以外,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依据,严重的情况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物业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

根据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物业企业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行为,更是有着明令禁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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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G记者陆启飞孙长波

责编/周芳

校对/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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