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本报聊城3月1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宋绍忠) 近日,高唐县梁村镇姜庄村王某购买了9吨不合格肥料,经法院调解,生产厂家赔偿了损失并同意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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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均认可王某主张的上述事实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支付王某赔偿款30000元,王某将剩余的肥料返还给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日,王某在其邻村经营农资销售的沈某处购买了江苏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28-6-6总含量为40%的掺混肥料9吨(每吨2760元),用于做玉米种植底肥,王某使用部分化肥后,发现该肥料在土中不溶化,不能发挥作用王某将齐鲁晚报德州网该批肥料样品带到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该批肥料发现总养分仅有30.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类肥料的养分含量应大于40%方为合格王某认为两被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欺诈王某与沈某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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