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聊城刚刚发布供暖大变化小区换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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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照有关规定减收热费”关于供暖的这些规定,你有意见吗10月30日聊城政府法制网发出一则《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供热与用热管理、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与热价管理、供热设施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介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以登录聊城政府法制网了解《聊城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反馈意见。

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移交供热企业《办法》第十八条提出,各类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国有企业自行管理的职工家属区,供热基础设施的移交、接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和老旧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的政策要求、技术标准改造完成并验收后,办理移交接管手续。《办法》第十八条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于年10月31日前全部实现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温度不达标

供热企业应减退热费

《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测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参加。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当事人可向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办法》第三十条提出,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减收热费,并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一)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二)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三)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因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供热时间不达标等原因需退还用户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30日内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

供热企业可以设立服务大厅

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

《办法》出第三十一条《办法》,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供热企业可以设立服务大厅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发票。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鼓励供热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发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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