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菏泽城区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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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01年4月份“五大曝光”,通报4月以来城区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终身禁驾人员名单、事故多发路段、典型事故案例。

据悉,4月份以来,菏泽城区各交警大队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余起,其中重点交通违法行为起,饮酒驾驶38起,醉酒驾驶34起,共刑事立案4起,行政拘留4人。

终生禁驾人员共两人,分别是李方柱,男,47岁,驾龄17年,准驾车型C3,证件号码********,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年6个月,缓刑3年并终生禁驾;吕宝华,男,43岁,驾龄1年,准驾车型C1,证件号码********,因酒驾肇事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终生禁驾。

事故多发路段国道0尧王寺桥北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隐患,37国道皇镇段为事故多发路段,荷兰路红玉路至杨店桥段,车流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非机动车突拐猛进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提醒驾驶员行经以上路段时减速慢行,注意观察。

此次曝光还有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大队的典型案例。

牡丹区大队:

借道行驶时,定要让行所借道路的车、人

01年3月0日时44分许,赵某某驾驶鲁R**85Y号轻型自卸货车沿牡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菏泽市区牡丹路与中山路交叉口南50米处右转弯时,与沿牡丹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李某某驾驶的菏泽K***号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至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未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未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

李某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开发区大队:

交警建议后排乘车人员尽量不要从左侧车门下车

01年3月4日11时36分,桑某某乘坐段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R9E**K的小型汽车,在菏泽市牡丹区双河东路与振兴路交叉口西,开启驾驶室后座车门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陈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荣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开发区交警大队温馨提示: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一定要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开门下车。无特殊情况,不建议后排乘客从左侧车门下车。在经过路旁停放的车辆,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时,要注意减速慢行,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防范车门突然开启,确保自身安全。

高新区大队:

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时,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

01年3月5日,在51省道与何楼办事处南外环路交叉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两轮电动车横在马路上,车体和碎片散落一地,驾驶员受伤。

民警经过现场询问得知,当天6点,机动车驾驶员赵某某在上班路上沿5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何楼办事处南外环处时赵某感觉左侧道路突然有车辆窜了出来,赵某本能的踩下刹车并向右打了方向,但最终还是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等车停稳后,赵某某拨打了10。

后来,民警调取了事故发生路口监控发现,事发当时,电动车驾驶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路口沿斑马线径直逆行进入机动车快车道,与赵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

由于电动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致其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入院治疗。

菏泽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在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时,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不逆向行驶,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周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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